5月26日,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的被执行人任某拘传至法院,经过调解,任某当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的义务,向申请人文某返还五千元的案款。
申请人文某与被执行人白某、任某系老乡兼朋友关系,2014年3月,被执行人任某以三千元价格在东兴某店购买一辆助力车。同年5月,被执行人任某提供其购买的无牌助力车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白某驾驶,白某在驾驶该辆助力力车搭乘申请人文某及被执行人任某沿东兴市某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某路段时,其车碰撞到大道东侧路边隔离花带导致车辆失控倒地,造成申请人文某重伤。事故发生后,申请人文某在医院治疗期间产生的费用共计八万余元。
经鉴定,被执行人任某系涉案车辆车主,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案判决生效后,任某并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
2016年5月25日,该院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任某拘传至法院,耐心向其释明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规避执行可以对其采取依法拘留的法律规定。最终,被执行人任某当场返还五千元的案款,余款16000元分六期返还,于2016年11月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