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广东茂名男子在广西东兴购买毒品,在回广东途中被查获。经东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6年7月21日,东兴市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5年11月2日,被告人谢某在东兴经人介绍,从一名绰号为“生哥”的男子处购买了毒品“冰毒”。当晚22时,被告人谢某驾车返回茂名市,途经防城港市横江边境检查站时,由于神色有些慌张,被执勤官兵截停盘查。执勤官兵从其驾驶车辆后备箱内搜出1包疑似毒品“冰毒”。经称量检验,所缴获的疑似毒品“冰毒”净重16.05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法庭上,被告人谢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其辩称其购买毒品是用于个人在返回广东的路上吸食以提神,其行为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请求从轻判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6.05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因被告人谢某是吸毒者,其在广西东兴市购买毒品后,将毒品藏匿于车辆后备箱内,在运输至广东茂名市的途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且被查获的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故被告人谢某的该辩解不符合事实和法律,法院不予采纳,综合全案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