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东兴市一男子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本应诉至法院依法讨债,但偏偏以武力方式讨债,结果触犯法律。2016年8月10日,东兴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胡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黄某因经济问题产生纠纷。2015年8月1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与何某驾车在东兴市某酒家门口附近将被害人黄某带至东兴市某干洗废弃场,并叫来三个男子(另案处理)看管黄某。在此期间,被告人胡某殴打被害人黄某,并迫使其还钱,致使黄某受伤。次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将被害人黄某带至东兴市边防派出所投案。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黄某,黄某对胡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被告人胡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家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法院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