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5日,在东兴市人民法院审判庭上,经民一庭吴法官的调解,一个绵延近5年,当事人多次起诉、撤诉的案子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方当场了支付补偿款。
案件的起因是一件小事。2012年1月8日,被告刘某搭乘原告陈某驾驶的城市小巴,因事先没有商定车费,下车后起了纠纷,争执中刘某往陈某眼边打了一拳,后经东兴市某医院诊断为右眼球钝挫伤,转院到钦州某医院后,进一步诊断出右眼球陈旧性穿通伤。陈某伤情发展,一年多后,右眼球萎缩,右眼失明。这成为双方当事人几年讼争的起点。陈某申请了法医鉴定,但鉴定结论为右眼失明与刘某拳打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是陈旧性穿通伤所致,刘某不负刑事责任。陈某要求刘某负担民事赔偿,几年间数次起诉、撤诉,纠纷仍未得到解决。
2016年初,陈某再次起诉到东兴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吴法官在深入了解案情,掌握双方当事人的诉求的基础上,为化解双方矛盾进行了耐心的沟通和调解。最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了解决纠纷的最终协议,在前期赔付的基础上,刘某再支付一笔补偿金,陈某不再向刘某追索因殴打产生的损失。刘某当庭履行支付义务,长达5年的讼争最终得以化解。
法官寄语:不忍一时之气,暴力伤人害人终害己,后果难料。退一步海阔天空,遇事协商互谅互让,平安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