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4日,东兴市的原告吴某将丈夫黄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立案法官通过询问双方得知,吴某与黄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因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对此都感到身心疲惫,吴某遂提出离婚,黄某也表示愿意离婚。双方未生育有子女,对于共有的一套房产,黄某表示自愿放弃享有的份额,全部归原告所有。
考虑到本案案情比较简单、争议不大,立案法官决定当场立案当场调解,经立案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共有的房屋归原告所有。从立案、调解到结案,仅不到一个小时,这场离婚纠纷得以解决。
2015年以来,东兴法院立案庭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度,并坚持繁简分流、繁案精审、简案快审的方法,高效保质为当事人解决民事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有效提高了审判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