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东兴市人民法院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
原告苏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该公司的销售员陈某告知苏某,外地人在本地购房要交纳个人所得税4 500元,公司代收代缴。苏某出于对陈某的信任当场交付了4 500元,同时陈某出具了一份未加盖公司公章的收条给苏某。苏某在后期办理房产证过程中向当地房产局了解到异地购房并不需要交纳这笔费用。苏某找到原告要求退款未果,遂将该房地产公司和销售陈某一起诉至法院。
主办法官王文燕接到案件后,认真查阅案件材料,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标的额较小,调解的可能性很大,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组织调解前法官通过电话方式,分别做原、被告工作,起初被告表示只愿意退一半。经法官耐心反复进行沟通、劝解,不厌其烦的给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被告终于表示愿意全额退款。最终双方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原告当庭支付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