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市一对离异男女相识相恋不久便同居生活,后因性格不合而分手,却因房产分割产生了纠纷。9月12日,经东兴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调解,原告?某与被告曾某妥善处理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友好分手。
原告?某与被告曾某相识后于2014年同居生活,2016年5月由?某出资购买了位于东兴市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该房登记在?某、曾某两人名下。但由于双方在同居关系生活中产生了较大分歧,性格难以磨合,?某觉得无法再与曾某一起继续生活,双方对分手相关事宜基本达成协议,但对于备案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产产生了争议,?某于2016年9月7日将曾某起诉至法院。
在受理该案后,东兴法院立案庭庭长详细了解了该案件的原委和诉求,联系了被告曾某,向她分析了事情的利弊关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曾某同意到法院配合开展调解工作。当天,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争议的该套商品房从原来的备案登记在原被告两人名下变更为登记在原告一人名下,双方和平分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