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8日,东兴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当庭支付6万6千余元给原告,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2011年11月13日,原告(反诉被告)陈某等4人与被告(反诉原告)黄某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将东兴的某处房屋出租给被告用于建造商务酒店,次年双方又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租赁物从2012年8月15日起移交给被告进场装修。房屋交付后,原告以被告拖欠租金为由进行起诉,被告以租赁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损失为由提起反诉,遂造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黄某提出对房屋的质量进行鉴定。主办法官考虑到做鉴定需要花费太长的时间,不利于矛盾的化解,于是主动多次约谈双方当事人,经过主办法官不厌其烦的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从他们各自利益点出发,释明了法律后果,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被告将租赁房屋返还给原告并支付原告66881元。自此,一起矛盾激烈、历时长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