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叶林春系钟有梅的儿子。叶林春、朱凌凌在2012年1月4日生下儿子叶茂森,并于2014年10月10日向防城港市公安局补报往年出生户籍登记。因叶林春吸毒被强制戒毒,朱凌凌年龄尚小,其两人均没有经济来源。孙子叶茂森出生后一直由钟有梅抚养,遂请求法院指定钟有梅为叶茂森的监护人。
(二)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东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林春、朱凌凌认可钟有梅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钟有梅身体健康,经济条件较好,叶茂森自幼随钟有梅生活;叶林春有吸毒恶习,被三次强制戒毒,并患有肺炎。叶林春、朱凌凌一直未履行监护叶茂森的职责,其两人现在也没有经济和生活条件履行监护职责,叶茂森自幼随钟有梅生活,继续由钟有梅监护叶茂森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发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指定钟有梅为叶林春、朱凌凌的儿子叶茂森的监护人。
(三)典型意义
由于我国教育环境及教育质量水平与发达国家仍存在差距,我国仍普遍存在未达法定婚龄便生育子女的情况,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但生育子女后又消极行事监护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可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目的是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