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李俊新与古兰英在1985年登记结婚,两人在2000年10月29日生育女儿原告。后李俊新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12年10月15日,本院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571号调解书,确认:李俊新与古兰英自愿离婚,李宜鸿由古兰英抚养,李俊新每月支付1 500元抚养费至李宜鸿年满18周岁止,教育费、医疗费等由李俊新与古兰英各自承担一半。原告欲增加抚养费,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裁判结果
广西东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一款的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原告现作为中学生,教育费用已由其父母李俊新、古兰英平均负担,每月3 000元的抚养费已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原告要求每月增加抚养费至6 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提高抚养费的典型案例。实践中,作为被抚养人的监护人,常会以抚养费过低为由提起诉讼,已达到干涉另一方婚姻或报复对方,也不利于子女的身体健康成长,也常因此产生刑事或伤害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