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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进友贩卖毒品案

  发布时间:2016-11-03 10:54:40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2015315晚,被告人莫进友接到购毒者王某要求购买毒品氯胺酮的电话后,于次日凌晨在约定地点东兴市东兴镇新华路凯迪阳光假日酒店将1小包毒品氯胺酮卖给王某,得款200元。二人交易结束后被民警发现,王某被当场抓获,民警从其身上缴获疑似毒品“K粉”(净重2.48克,从中检出氯胺酮)1小包。被告人莫进友当即逃跑,并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支手枪朝民警追来的方向射击,随后逃至东兴市实验学校北侧与东兴市东盟大道之间的花带内将身上的疑似毒品“冰毒”3包(共净重5.23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疑似毒品“K粉”1包(净重0.79克,从中检出氯胺酮)等物丢弃。后被告人莫进友逃至东兴市东盟大道与民族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身上查获1支手枪和3发子弹。经鉴定,涉案的手枪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能够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制式子弹的枪支,3发子弹是弹药。

(二)裁判结果

广西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莫进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武装掩护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莫进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在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莫进友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莫进友提出上诉。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原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零星贩毒类案件,考虑到枪支、炸弹等物危险性极大,行为人在贩毒前准备枪支,在贩毒过程中携带枪支,即可认定为“武装掩护”,与毒贩在民警追捕过程中开车撞击民警或者持刀威胁民警等行为的客观危害不同,后者要求情节严重才能在同等量刑幅度内量刑。本案被告人莫进友作为一名贩毒人员,其向境外人员购买枪支弹药,在案发后随即拔出手枪上膛并朝民警追来方向开枪,其行为实际上已经符合武装掩护贩卖毒品的特征,应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武装掩护贩卖毒品”情形定罪处罚。其贩卖毒品时携带枪弹,并随时准备与侦查机关进行武力对抗,主观上具有武装掩护贩毒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武装掩护贩毒行为,该行为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大,属于严重的毒品犯罪,依法应予严惩。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