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出行成了如今不少人的选择,而东兴市一名男子租车后超期未归还,累积的租金与违约金高达近15万元。11月24日,东兴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宋某扣除已交付的租金9万1千人民币外,还需支付原告东兴某出租车有限公司租金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5万8千余元。
东兴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2014年4月30日,被告宋某宁到原告处租车,签订《自驾车租车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车牌号为桂P号丰田小汽车,租用期限自2014年4月30日15时10分至2014年5月1日15时10分止,租金每日人民币300元,超过6小时按一天租金计算;如被告违反约定逾期还车,每日应承担租金以外的违约金为日租金的20%。签订合同当日原告将所租车辆交付被告使用,被告直至2015年6月20日16时20分才还车。另查明,被告还车时已交付原告租金91000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某出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某签订的《自驾车租车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