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籍女子为获利,在其经营的休闲吧内容留他人卖淫,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12月5日上午,东兴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容留卖淫案,判处被告人盘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5年11月份始,被告人盘某与邱某共同租住东兴市东兴镇某经营休闲吧。期间,被告人盘某容留失足妇女武某、吴某在其租房内卖淫,并每次收取“床铺费”二三十元。2016年5月2日,民警在被告人盘某经营的休闲吧二楼抓获正在卖淫嫖娼的武某、吴某、杜某、王某等人,并将外出归来的盘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搜出人民币5百余元及手机3部等款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被告人盘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