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东兴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妨害公务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6年1月10日19时许,东兴市公安局某边防派出所民警韦某、姚某等人出警到被告人余某家中处置其砸坏卢某摩托车一事。在民警处置过程中,被告人余某威胁要打卢某,民警多次劝阻无效后,韦某欲对余某戴手铐进行约束,余某进行暴力反抗,致使韦某受伤。
在韦某和协警骆某、司机何某协力将被告人余某戴上手铐后,余某挣脱束缚,返回家中手持一把菜刀走出家门与民警对峙。随后,该边防派出所副所长叶某带队到现场支援,多次劝阻被告人余某将刀放下未果,余某还持刀欲砍向叶某,叶某遂鸣枪示警。双方在僵持过程中,被告人余某手持菜刀扬言要砍死民警韦某及叶某。在民警姚某反复地劝说下,被告人余某将刀交给姚某并被其他民警制服。经鉴定,民警韦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