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岁的男子张某,因无经济收入,为了赚钱,竟租简易瓦房用于容留失足妇女卖淫。2016年12月12日,东兴市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卖淫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3年8月许,被告人张某将其租用的东兴市东兴镇东盟大道深沟水库果山的一处简易瓦房用于容留失足妇女卖淫,其和同案人韦某(已判决)向失足妇女收取床铺费。同月中旬,同案人邹某(已判决)组织越南籍妇女赵氏、赵某、赵某某及邓氏到该处卖淫,为该四名越南籍妇女提供食宿并统一管理四人的卖淫所得。2013年8月26日20时许,东兴市公安局民警在该处简易房内检查时将正在进行性交易范某、赵氏、叶某、吴某等人抓获。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为失足妇女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容留卖淫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