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省男子籍男子流窜到东兴盗窃电动车一辆,价值2475元。2016年12月14日,东兴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6年10月7日中午,被告人张某路过东兴市东兴镇教育路一家三星手机店门前,发现被害人李某的一辆白色电动车钥匙未拔出,其趁四周没人将该车盗走。在其欲将该车卖到东兴镇“某二手家电”,该家电见男子形迹可疑,就没有处理该车辆,张某见卖车未果后将车藏匿于东兴市东兴镇教育路一楼盘工地,后被民警抓获,并将该车发还被害人李某。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247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盗窃罪。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