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东兴市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6年5月5日,被告人陈某接到李某均求购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的电话,随后,陈某在东兴市东兴镇河堤路卖给李某均人民币100元毒品氯胺酮。
2016年5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接到李某均求购人民币200元毒品氯胺酮的电话后,陈某携带毒品到东兴市东兴镇新东路卖给李某均2包毒品氯胺酮,两人约定次日再付款。过了十几分钟后,陈某再次接到李某均要购买100元毒品氯胺酮的电话,当日22时许,陈某携带毒品到东兴市东兴镇贵州路,其正准备与李某均毒品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依法在陈某身上搜出毒品1包,在李某均身上搜出毒品2包。经称量,共净重3.16克。经检验,从缴获的毒品中均检出氯胺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