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男子为快速“挣钱”,进入小区内贩毒,不料被当场抓获。2016年12月15日,东兴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刘某,男,31岁,初中毕业后,一直无业,2011年经同乡介绍来到东兴打工。后在酒吧、夜市接触到一些贩毒吸毒的不法分子,因自己身在异乡环境陌生,便把这些人当成朋友,刘某发现他们出手大方,经常三五成群吃喝玩乐,渐渐地自己禁不住诱惑,思想上发生偏差,便辞去原本工作,抱着侥幸心理,开始了这份来钱快、不费体力的“工作”。
2016年9月18日22时许,刘某接到购毒人员毛某要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的电话,刘某自认为住宅区内环境隐蔽,不容易引起注意,随后两人便在东兴市东兴镇天和路一小区内的小道上进行交易,刘某收取毛某人民币200元,交易结束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毛某左手搜出1包疑似毒品冰毒,从刘小胖裤袋内搜出2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冰毒,从其摩托车储物格内搜出一个香烟盒,盒内有两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着的疑似毒品冰毒,在摩托车座椅上搜出作案工具白色手机1部。经检验,所缴获的疑似毒品冰毒净重共6.7克,其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