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7日,东兴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促成双方握手言和,矛盾化解。
2015年5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条,约定被告某公司向原告许某借款12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2.5%。借条签订之后,被告已还借款本金80万元,尚欠借款40万元未偿还。
本案在送达传票过程中,主办法官主动联系,了解到被告企业经营困难,为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健康发展,主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开始原告坚持按照诉讼请求,称被告多次言而无信,不偿还借款,分毫不让,经主办法官多次做工作,析法说理,并告知其月利率2.5%超过国家保护2%的规定。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减免被告部分利息并同意被告分批分期偿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