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市一名男子黄某租车近三个月后拒不支付1.6万元租金,被车行诉至法院。5月26日,东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黄某扣除已交付的600元外,还需支付原告东兴某自驾车出租有限公司租金1.6万元。
2016年6月14日,被告黄某到原告东兴某自驾车出租有限公司租车,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黄某租赁原告一辆丰田小汽车,租期从2016年6月14日至2016年9月5日,租金每日人民币200元。
合同签订后,租车行将所租车辆交付黄某使用,黄某于2016年9月5日返还车辆,租金共1.66万元,黄某已支付600元,尚欠租金1.6万元。归还车辆后,租车行多次联系黄某,要求其按合同付清欠款,但黄某以身在外地、有事不便为由一直未支付。2017年3月,租车行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租车款1.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东兴某自驾车出租有限公司与黄某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按约提供车辆给被告使用,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不按约支付租金构成违约。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