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发现被申请人的车辆了,就在他家楼下!”7月12日,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到了一位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的电话,该院执行局法官、执行法警迅速行动,立即前往被执行人所居住小区,成功扣押了一台原车身价值100多万的奔驰汽车,受到申请人的热烈赞扬。
被申请人周某、黄某于2016年1月向申请人东兴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借款180万元,后周某、黄某违约未按期偿还借款,由于担心周某、黄某将名下财产转移,申请人于2017年7月向东兴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周某、黄某所有的奔驰越野车一辆。7月12日,在接到申请人提供线索的电话后,东兴法院执行法官、执行法警立即在冒着大雨奔赴被申请人所居住小区,依法将车辆扣押回法院。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民诉法规定对准予诉前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应注重商业诚信,如果违约,法院可根据申请人提出的非诉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