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市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一起因汽车租赁产生分歧的案件,10月30日上午,案件主办人约请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案结事了。
林某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与陈某于2016年6月14日签署一份《汽车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陈某向林某承租小汽车一辆,租金为每日300元,租赁期限届满后,陈某尚欠5000元租车款,双方由于产生分歧,无法协商,林某一纸诉状将陈某诉至法院。
案件主办人以化解纠纷、平息事端为出发点,通过对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的方式进行协商解决,最终陈某当场履行合约条款,一次性支付5000元租车款给林某,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