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40号
张鸽(公民身份号码612301197702240771)、杨俊林(44092119830619651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健明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40号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七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40号
张鸽(公民身份号码612301197702240771)、杨俊林(44092119830619651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健明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40号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