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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庞家明、何东、郑志军)
  发布时间:2018-08-07 17:13:16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庞家明(公民身份号码450681199103072433)、

何东(公民身份号码450681196705162432)、

郑志军(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8604073334)

本院已受理原告陈耀宁诉被告庞家明、何东、郑志军生命权纠纷一案【案号:(20180681民初534号】。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分别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五个严禁”的规定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3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八年八月七日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