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桂0681执294号
东兴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少兰与被执行人东兴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桂0681执2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