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永(公民身份号码452822194506106910):
本院审理原告马路镇大旺村那塔组、马路镇大旺村祠堂组、马路镇大旺村里联组诉被告林县灼、第三人东兴市马路镇人民政府、李昌校、虞东风、应长庆、杨永、凌理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桂0681民再3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驳回原告马路镇大旺村那塔组、马路镇大旺村祠堂组、马路镇大旺村里联组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