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公告
公告(沈振川)
  发布时间:2018-08-08 10:01:04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沈振川(441522198109291038)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诉被告葛伏祥、李香玉、沈振川、黎霁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0681民初1308]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0681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葛伏祥、李香玉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3944.97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法:2017年6月7日前为9214.37元,从2017年6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给付义务最后一日止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沈振川、黎霁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葛伏祥、李香玉追偿;三、案件受理费629元,公告费350元,合计97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葛伏祥、李香玉、沈振川、黎霁萱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88日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