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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甘官生、何石妹)
  发布时间:2018-08-08 10:13:11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甘官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4196610018413)、

何石妹(公民身份号码440824196703028426):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诉被告甘官生、何石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872号】。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五个严禁”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8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一八年八月八日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