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程斯(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9507081214):
本院已受理原告东兴市家顺自驾车行诉被告郑斯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759号】。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桂0681民初759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五个严禁”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9日8点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八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