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民初584号
曾建设(450681199606060979):
本院已受理原告东兴市丰行自驾车出租服务部诉被告曾建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被告曾建设偿还原告拖欠租车费用6100元)、证据、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五个严禁”的规定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15日(星期四)8时30分在东兴市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八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