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桂0681执195号
黄兴民(身份证:452822197202183044):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黄兴民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681执1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廉政监督卡、失信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