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桂0681执362号
梁永春(身份证:452822198302150316):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国存与梁永春梁永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681执3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廉政监督卡、失信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七月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桂0681执362号
梁永春(身份证:452822198302150316):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国存与梁永春梁永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681执3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廉政监督卡、失信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