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裕毅(450603198612174514)、
陈仔林(440882199502044515):
一、本院受理申请人陈裕毅与被申请人陈仔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财保14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银行账号为6217995910009495178的存款5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仔林名下的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