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东执恢字第20号
东兴市江平镇农业服务中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秀安与你XX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东执恢字第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