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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杨明士)
  发布时间:2018-08-14 16:23:07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杨明士(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9109011036):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与被告杨明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644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与被告杨明士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1)东中银零房贷字第388号];二、被告杨明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借款本金98233.67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1、2018年6月23日前为1828.07元;2、以98233.67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 10%)×(1 50%)分段计付,从2018年6月24日起计付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可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东兴支行对处置被告杨明士所有东兴市新华路安得国际华城小区9栋2单元2602号房所得价款在上诉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杨明士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律师代理费513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明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