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桂0681执82号
东兴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恒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6)桂0681执82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