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桂0681执104号
游委川(身份证号码:450603197210271536)、
梁爱君(身份证号码:452601197201053026)、
黄兴民(身份证号码:450621198707111754)、
赵小军(身份证号码:42900419790519389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兴国民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桂0681执10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