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桂0681执706号
黄彩鹏(身份证号码:450603199511101513):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兴斯晴二手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桂0681执70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七月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桂0681执706号
黄彩鹏(身份证号码:450603199511101513):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兴斯晴二手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桂0681执70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