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桂0681执377号
东兴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巫世林、陈雪萍与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681执3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