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桂0681执491号
东兴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宇雄与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681执4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