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桂0681执289号
项光龙(公民身份号码450681197901192414)、
张 璇(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8308010023):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武与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681执289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