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桂0681执487号
项有光(身份证号码:450221197311270314 )、
覃凤秋(身份证号码:450221198110251445 ):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奇夏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681执48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