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桂0681民初1450号
唐佳仁(450681199710210957):
本院已受理原告东兴斯晴二手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681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唐佳仁支付原告东兴斯晴二手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金87300元;二、案件受理费1983元,由被告唐佳仁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