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嘉琪(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9010083687):
本院审理原告刘存江诉被告吴嘉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984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准许原告刘存江撤回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