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民初420号
黄秋(452822197302145440):
本院已受理原告吴永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黄秋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永权借款本金83000元并支付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被告黄秋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