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东兴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唐瑜与被告东兴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707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东兴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瑜违约交房违约金7604元;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兴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