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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陈月英、张春魁)
  发布时间:2018-08-30 11:58:53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陈月英(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708153181)、

张春魁(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505233536):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诉被告陈月英、张春魁、广西大都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892号】。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五个严禁”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3日上午10点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