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其明(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812193312):
本院已受理原告何武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1044号】。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五个严禁”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6日上午8点30分在本院家事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