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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张淇超、覃丽萍、张淇森)
  发布时间:2018-09-06 10:26:05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张淇超(公民身份号码450681198606100331)、

覃丽萍(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870227148X)、

张淇森(公民身份号码450681199002160338)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诉被告邓积殷、黄子真、张淇超、覃丽萍、张淇森、张秀清、黄雄、张梅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1106号】。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五个严禁”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一八年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