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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郑延锋)
  发布时间:2018-09-10 11:41:39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郑延锋(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8012059416):

本院受理原告东兴正鑫汽车自驾租赁部诉被告郑延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546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郑延锋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兴正鑫汽车自驾租赁部租金6000元。

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被告郑延锋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910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